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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政协办 发布日期:2015-08-15

        (2006年3月31日政协锡盟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锡林郭勒盟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锡盟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坚持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把握大方向,围绕大目标,立足大格局,促进大团结,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锡盟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锡盟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锡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锡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锡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锡盟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自治区大政方针,协商讨论全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它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它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它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锡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锡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它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政协锡盟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盟行署工作汇报及其它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可以用蒙古语言文字参加会议发言和小组讨论。会议须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委员和列席人员提供用蒙古语印刷的会议文件和材料。会议的会标、证件须用蒙古语、汉语两种文字印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小组由若干界别委员合并组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委员可单独编组。小组会由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联组会可由委员小组合并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盟委、人大工委、行署、军分区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盟委、行署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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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它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