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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锡盟政协 发布日期:2018-01-03

          现在网络订餐发展势头迅猛,在给人民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埋藏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追溯困难。一方面是网络订餐食品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模式下,消费者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造、运输、销售等信息的获取主要来源于商家上传的图片与描述。另一方面网络订餐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与传统实体经营相比,网络经营具有跨区域性,外卖商家经营场所流动性大、不固定,无进货台账、原材料“三证”和食品留样,日常监管和抽样检查难度大,部分网络餐饮企业心存侥幸,自律性低。

          配送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的网络餐配送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立自己的配送队伍;另一种委托第三方进行配送,以配送单数来支付配送员报酬,如饿了么等。这些配送员一般直接从社会进行招聘,流动性强,只要有电动车和配送箱子就可以加入配送大军之中。是否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很难保证。另外,大多数外卖商家也不会主动去查看配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配送过程是否规范卫生。

          第三方平台把关不严。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资格必须进行审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录入卖家基本信息。但是在现实中,部分第三方平台管理和经营理念存在漏洞,片面追求规模效益,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入驻外卖商家的审查流于形式。

          家庭厨房外卖食品安全存在盲区。在网上订餐业务蓬勃发展的时代,家庭厨房外卖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模式也搭上了顺风车,在网络订餐行业中异军突起、蓬勃发展。家庭厨房外卖一般是绕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常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等转发订餐广告,家庭外卖经营者送货上门,客户收货后以现金或者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费用。家庭厨房外卖经营缺乏网络平台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再加上家庭厨房的卖家素质、加工环境、食材安全卫生良莠不齐,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黑心厨房”。

          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公治乏力。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低,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二是监管不协调。面对庞大的外卖商家和消费群体,单靠平台或者政府职能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三是数据信息共享不畅。市场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数据共享程度低,尤其是关于外卖入驻商家线上数据信息、消费者的订餐信息等。

          为确保网络食品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从事网上订餐的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网络订餐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及时摸清辖区网络订餐平台实体单位情况。通过与商务、工商、通信等多部门沟通,对辖区内从事网上订餐的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备案。

          二、严格资格准入。对于证照不齐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其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商家,不得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此外,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网络订餐经营者应当将送餐人员健康状况、送餐必需的设施、设备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三、强化平台责任,建立第三方平台评价体系。经营网络订餐的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促进入网餐饮单位规范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消费者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评价、第三方平台对餐饮单位的评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信息的内容。第三方平台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集中或者诚信记录不良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及时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平台还需与网上餐厅在民事责任方面签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应适应新的市场规律,主动作为,不能因平台在网上,就对其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对新兴行业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依法监管。加强引导,明确网络餐饮的准入门槛标准,强化平台用户的实名认证和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对第三方网上订餐平台提出硬性的许可要求,把监管责任落实到第三方订餐平台,督促其必须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的准入资质,加强现场核查。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问题,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或处以巨额罚款,或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地净化网络订餐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行业自律规范。餐饮企业协会和互联网协会等可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签订自律公约,建立消费者先行赔付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