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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4/2022-0003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行署办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5-30 公开日期:2022-05-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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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5-30 11:22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行署2022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锡林郭勒盟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策文件执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与政策解读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解读是指依法属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形成或变更后,制定或起草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对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具体条文、相关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

          第三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和各级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下同)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的部门负责解读;部门印发的政策公文,由印发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发文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及各级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及各级部门名义印发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研判积极进行解读。

          (四)原则上主动公开的文件均需要进行政策解读。成立领导小组、转发上级文件等可不予解读。

          第五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研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及需经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文件,在文件起草说明中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主动公开且需要进行政策解读的文件,须将政策解读材料一并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提交政府专题会、政府领导办公会、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主动公开且需要进行政策解读的文件,参照政府常务会要求执行。

          (二)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或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解读文件,由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解读材料,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作为请示附件一并报送政府审定。

          (三)主动公开且需解读的政策文件,呈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解读材料。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政府办负责办文部门要复核把关,并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解读。未标识公开属性、应解读未附解读材料、解读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退回承办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

          (四)主动公开且需要解读的文件,在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起草部门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经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不需要报政府审定的主动公开且需要进行政策解读的文件,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须按规定将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网站一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八条  解读材料要在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形式、时间等,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可制定解读方案。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文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力争通俗易懂。鼓励与新闻媒体等单位合作,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解读形式,方便公众理解,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九条  除政府网站公布外,文件起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解读途径,鼓励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政策解读,采取两种以上渠道发布解读的年底考核加分。政策文件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务网站;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电台、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五)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派发宣传资料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凡需解读的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和解读专栏进行公布。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动态信息发布栏目中公布。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政策解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公开。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件起草单位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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