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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科技局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04-04 公开日期:2023-04-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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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奖励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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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个人和组织。个人须为年龄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中国公民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组织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包括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中央驻区单位、外国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自治区工作”的中国公民,是指候选者工作单位注册地(登记地。下同)在自治区, 被提名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着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着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着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着)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且代表性论文(专着)的第一署名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的应占60%以上。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须是2篇以上主要代表性论文(专着)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九条  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前瞻性、理论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每次授奖数量为授奖项目数的15%左右,一、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二十一条  候选项目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自然科学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应用效果显着、前景良好。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发明,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的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且完成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作为专利权人的应当占60%以上。

          第二十八条  评定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原创性、实用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着优于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三十条  技术发明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每次授奖数量为授奖项目数的15%左右,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三十一条  候选项目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技术发明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等四类项目。

          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开发、动植物新品种及其产业化的项目,或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

          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重要社会效益的项目。

          软科学项目是指综合利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开展复杂性系统性问题研究,取得的成果被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省部级以上机构采纳,推动了经济、科技、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攻关,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的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或产业化;

          (四)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宣传推广作出主要贡献;

          (五)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应在本自治区。

          第三十五条  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项目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在自治区整体应用两年以上,且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作为原始权利人的应当占60%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科普作品”,是指在国内公开出版,已发行两年以上的原创科普图书。图书的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

          第三十七条 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创新性、效益性特别突出,并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评为特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科普作品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有重要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在国内外出版发行并具有广泛影响力,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四)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120项,其中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一般应占70%以上,科学技术普及和软科学项目均不超过2项。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每次授奖数量为授奖项目数的15%左右,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

          第三十九条  候选项目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五节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在自治区工作”的中国公民,是指候选者不超过45周岁,工作单位注册地在自治区,被提名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者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了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了杰出贡献。

          第四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10人。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为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按候选者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科学技术合作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一)候选者与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经应用对自治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候选者向自治区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自治区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贡献,推进了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或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十八条  候选人(组织)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提名者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人每次限提名1人(项)。提名者不能作为提名年度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不能参与提名年度所有评审活动。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中的组织机构和部门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盟(市)委、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高校是指自治区直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是指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是指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且已连续开展两个周期以上的奖励活动,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的学会、协会等机构。

          第五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前应征求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提名。具体工作由所属科技管理机构承办。

          第五十二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被提名奖项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三条  按照《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提名时,被提名人或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尊重提名意见,协助做好审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

          (五)未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成果登记的;

          (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未直接参与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

          (七)不符合科研诚信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参与的。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按照第一项提名的应当在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公示;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提名的应当在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分别公示,提名单位与完成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合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材料中明确提名理由、奖项及其等级建议,并负责对相关提名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七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提名实行网上填报,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候选项目名称,提名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提名者等事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核不属实的,由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21—25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一般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一般由自治区科技厅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人选由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措施;

          (二)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四)协调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自治区科技厅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一般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委员会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六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学科和专业领域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一般由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同志担任。人选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六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的60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材料报送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加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的建设,与外省协商共享专家库。定期分批对库内专家资质、专业、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十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三个环节。

          第六十九条  评审组初评。评审组初评以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每组参评专家数不少于5人,一般为区外专家。评审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者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其中候选项目可参考提名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以记名限额推荐的方式,提出候选者、候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的名单。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奖项评审组初评情况进行排序,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到会委员在审查提名材料及初评意见的基础上,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听取初评意见中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代表的汇报和答辩。

          到会委员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初评意见进行记名限额投票,获得8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所在奖项的候选人(组织)。

          到会委员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意见中一等奖的进行记名限额投票,获得7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各个奖项一等奖候选项目;对未达到70%推荐票的和二等奖的进行投票,获得6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二等奖候选项目。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对各个奖项中特别突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提出特等奖遴选动议,通过到会委员集体评议并进行记名限额投票,获得80%以上推荐票的成为特等奖候选项目。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形成的各个奖项候选人(组织)和各等级候选项目名单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特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意见和建议,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审定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听取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关于评审情况和授奖建议名单的报告和监督委员会关于提名、评审监督情况的报告,开展综合评议。全体委员以记名方式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组织)逐个进行投票表决。

          奖励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经审定,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须获得90%以上推荐票,未达到90%的不授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须获得90%以上,未达到90%的为一等奖;一等奖须获得80%以上,未达到80%的为二等奖;二等奖须获得70%以上推荐票,未达到70%的不授奖。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后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组织)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组织)汇总形成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七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决议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者、获奖项目名称、奖项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提名者等事项。决议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查证不属实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决定。

          第七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特别贡献奖获得者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与异议处理

          第七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持有异议的,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明联系方式;组织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七十六条 异议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活动中违纪、违规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全部发放给获奖者个人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提成、挪用。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3年由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13〕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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