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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试行)
        索引号:76105512-9/2022-001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应急管理局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试行)
        成文日期:2022-09-23 公开日期:2022-09-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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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

        工作制度(试行)

         

        为更加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流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条 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应坚持“便民高效、公正公开、权责统一、规范廉洁”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统一发证”工作流程。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成立行政审批科,并在盟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盟应急管理局机关和盟政务服务中心双重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科室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以局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局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上级委托机关要求执行,上级委托机关无明确要求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向全      盟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王  彦      盟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存明      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哈斯通拉嘎  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彦明      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盟地震局局长(局人事教育和宣传

        负责人)

        成  员:于小红      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王国兴      盟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负责人

        杨海山      盟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

        那木拉      盟应急管理局冶金工贸监管科负责人

        王晓原      盟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机关纪委书记)

        侯中林      盟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调度中心主任

        范爱军      盟应急管理局综合灾害防治管理科负责人

        哈斯巴根    盟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负责人

        海立冬      盟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党委书记:统筹组织协调和宏观调控全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局长:负责组织领导局行政审批全面工作,督促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代表局机关依法作出或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审批决定权。

        (三)分管行政审批科副局长:协助局长组织协调并做好全局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审批制度和流程,督促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四)其他分管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配合做好各分管领域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抓好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全局行政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行政审批科: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归档等工作;牵头组织专家并会同局相关科室(支队)对盟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安全审查和现场核查(复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答复、资料的发放、许可信息的公示等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局行政审批制度、事项权责清单、重大行政审批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参与盟本级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使用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现场核查及相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对被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参与盟本级负责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复核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依法对被许可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九)冶金工贸监督管理科:参与盟本级权限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依法对金属冶炼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与行政审批科完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许可现场复核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负责对许可企业和建设项目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项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未明确职责的其他科室(中心)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支持。

         

        第三章 审批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为列入盟应急管理局本级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领的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承诺事项和即办事项。承诺事项是指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一般是无法即来即办的,需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复核、踏勘)的事项;即办事项是指按规定应当场或1个工作日办结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相应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或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和法定的文件、资料,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盟应急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文件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 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文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审查

        本办法所称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特殊程序审查。

        (一)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的种类、数量、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求,申请文件和资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错误、计算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等内容。

        (二)特殊程序审查是指在审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或现场核查(复核)。

        1.技术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专家)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审查的程序。

        技术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特殊原因不能召开审查会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也可采取函审等其他形式。技术审查程序启动后,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制定专家审查会议工作方案,明确专家分工、评审程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审查后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督促申请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资料,并由专家组组长在《专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图纸上明确“经复审确认已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主要依据。

        2.现场核查(复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人提交的请文件和资料实质性内容及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科指派工作人员,会同相关监管科室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重点核查(复核)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相符,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现场核查(复核)人员在《现场核查(复核)表》中如实填写检查(复核)情况,签署是否“同意专家组现场核查(复核)意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并签字。

        第十一条 审批

        涉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批,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除涉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以外的其他承诺事项,报分管领导签批,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涉及即办事项,书面材料合法的,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经局机关授权后签批,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审批科应定期将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通过局公文传输系统(OA系统)向局各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传阅。

        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的审批事项,应及时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制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制作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格式统一整齐,编号科学有序,内容具体详实,范围准确无误,品名正确规范,单位名称、地址和许可的品名须用全称,并做到决定日期、行政许可决定书日期、制作文书证件日期和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一致,印章须清晰规范。

        2.制作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的信息须一致。

        3.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必须文书格式正确,法律依据充分,批准事项具体。

        (二)对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变更、延期的,审批流程依照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行政审批流程应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同步审批。

         

         

        第四章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承诺事项时限

        (一)受理 1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需补正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审查 2至5个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需要修改完善的,应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法定时间内未修改完善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需启动特殊审查程序审查的,应启动特殊程序审查。涉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复核)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报告文本所需时间,不计算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审批 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制证颁发 1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审批文件等,交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即办事项时限

        (一)受理 2小时。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需补正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审查 2小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审批

        (三)决定 2小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审批意见。

        (四)送达 2小时。出具批复、备案文件或证照,并交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文书、申请文件和资料应于审批事项结束办结后及时完成归档。由行政审批科按要求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单后,移交档案管理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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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或局官网发布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相关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有关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标准、条件,手续完备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按时限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的。

        (二)在行政审批中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条件的。

        (三)不按规定的步骤、程序、时限、流程以及方式方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增加申请人办事难度的。

        (六)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让申请人报销费用的。

        (七)强制、变相强制或误导申请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指定接收服务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八)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为难申请人或“吃拿卡要”现象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审批科应及时通知相关监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暂时中止其相关审批流程。局相关监管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申请人接受违法处理后,行政审批程序应及时依法依规恢复,继续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审批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按其新规定执行。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试行)》解读地址:

        http://www.dqytnc.com/xmxxgk/ajj/xxgkml/202211/t20221104_2929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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