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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2 发布来源:应急管理局
全盟春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铭记银漫矿业“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根据《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锡党发〔2019〕5号)要求,盟安委会决定从2月23日至3月23日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春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全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整治攻坚任务,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自觉站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驾护航的政治高度,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形势,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二、排查整治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为全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民爆物品、消防等行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综合整治内容
1.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即: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培训到位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复工复产管理情况。按照行业有关复工复产规定,督促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复产执法检查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复产。
(二)重点行业整治内容
1.煤矿。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盟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和隐瞒作业地点、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以及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井工煤矿瓦斯、通风、顶板、防治水、防灭火、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露天煤矿边坡、机电运输、爆破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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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重点检查生产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开采,是否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是否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是否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在关闭前是否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要求聘任经理或者所聘任经理是否符合条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管理情况;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推进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矿山监察局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非煤矿山专项检查系列文件精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等问题。
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各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邮寄、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是否存在特殊危险作业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审批不严,承包商管理缺位,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以及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化工生产装置、设备是否带病运行;是否对危险工艺岗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上岗作业;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烟花爆竹。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和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对零售店(点)节后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入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展厅内放置有药产品,以假乱真,以展厅代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绝对禁止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或超出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情况。
5.金属冶炼。重点检查冶金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是否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喷炉爆炸等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检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是否到位;铸造装置维护是否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措施是否审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等问题。
6.交通运输。重点检查节后返程高峰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继续加大公路治超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动态监控不落实,危货运输车辆违规运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加强对公路桥梁、急弯陡坡的监测巡查,重点检查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常等情况。
7.城镇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情况;燃气使用场所的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情况;是否存在未制定落实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管道等情况。
8.特种设备。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电梯、游乐设施及各类充装单位;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9.民爆物品。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情况;企业生产、储存场所是否存在超员、超时以及超许可品种、超许可数量生产、储存情况;是否存在回库和存放过期民爆物品的现象;生产区内各类警示标志标识是否完好;进出民爆物品生产区及库区着装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使用手机、携带烟火行为等情况。
10.消防。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民宿客栈等场所火灾隐患;围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微型消防站运作情况等开展检查;督促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此外,农业机械、油气输送管道、民航、铁路、电力、物流、文物、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人员。盟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全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成立由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生产执法指令不执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予以曝光。要充分利用“12350”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四)加大考核力度。盟安委会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强化检查督导,严肃考核问责,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落地见效。要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及时提炼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加强信息情况报送。春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排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3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阶段性总结、整体工作总结报送盟安委办,盟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上报盟委、行署并通报全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