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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2 发布来源:
各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盟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安委〔2020〕33号)要求,盟安委会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化工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锡林郭勒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结合全盟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将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从即日起至2021年7月底。
二、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按照盟行署统一安排,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我盟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建立清单,实施台账管理,全面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屡禁不绝、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非法违法“小化工”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推动提升全盟化工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具体任务
(一) 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底数。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特别要压紧、压实乡镇(苏木、街道)、村庄(嘎查、社区)的排查责任。
1.全面排查。采取逐村、逐户、逐企方式对本辖区“小化工”进行“过筛子”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以下场所和企业:一是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是否建有化工装置;二是运输车辆经常出入的场所;三是动力电或用电量突增的小企业;四是现有化工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厂房和设备情况。2020年12月底前全面查清底数,建立《“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见附件1)。
2.排查非法违法企业。对照《“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夜查、根据举报线索排查、用电量排查等多种方式,彻底排查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重点做到“五个彻底”查清:
(1)彻底查清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2)彻底查清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企业;
(3)彻底查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彻底查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彻底查清利用长期停产企业、闲置厂房、民房等场所非法违法储存化工物料(原料、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021年2月底前彻底查清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并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2)和《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见附件3)。
(二)分类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根据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进行闭环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重点做到“三个必须”: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利用长期停产企业、闲置厂房、民房等场所非法违法储存化工物料,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拆除生产储存设施、清理化工物料、断水断电、清理厂房、场所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肃追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重点做到“四个坚决”处罚: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追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是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分析当前化工企业清单、短期内用电量激增或夜间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通过电视、短信、抖音等媒体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危害性,鼓励居民通过12350有奖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小化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 “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四、责任分工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实施。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五、进度安排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旗县市(区)要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强化落实基层政府职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动员,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和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下旬至2021年4月)。各旗县市(区)要压实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填写《“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附件1)。同时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填写《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附件2)和《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附件3)。请各旗县市(区)安委会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附件1)报盟安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附件2)和《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附件3)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各旗县市(区)安委会、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分析不足,完善监管执法措施,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7月9日前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强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务求实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强化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的排查和打击力度,确保职能职责发挥有效。
(三)扎实有序推进。各地区要结合辖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将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问题、任务、整改和责任清单,扎实有序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四)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附件:1.“小化工”企业排查清单台账
2. 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
3. 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
附件2
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
序号 |
地区 |
企业 名称 |
地址 |
法人及联 系方式 |
所属 行业 |
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 措施 |
处罚 情况 |
排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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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
是否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企业 |
是否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
是否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
是否利用长期停产企业、闲置厂房、民房等场所非法违法储存化工物料(原料、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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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依法设立“小化工”清单台账
序号 |
地区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人及联 系方式 |
所属行业 |
生产工艺 |
原料名称 及储存量 |
产品产能 及储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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